反洗錢知識問答
1、什么是洗錢?
洗錢就是通過隱瞞、掩飾非法資金的來源和性質,通過某種手法把它變成看似合法資金的行為和過程。主要包括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轉換財產形式、協助轉移資金或匯往境外等。
2、什么行為構成洗錢罪?
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將構成洗錢罪。
3、典型的洗錢行為的基本流程?
通常來講,典型的洗錢可以分為三個階段,即處置階段、離析階段和融合階段。
(1)處置階段,亦稱放置階段,是指將犯罪所得投入到清洗系統的過程,是最容易被發現的階段。利用金融機構或特定非金融機構,將犯罪所得存入銀行,或轉換為銀行票據、國債、信用證以及股票、保險單證或其他形式的資產,有的也將犯罪所得投入地下錢莊等非正規匯款體系轉移到外國。
(2)離析階段,也叫培植階段,即通過復雜的交易,將犯罪所得與其來源分開,并進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使得犯罪所得與合法財產難以分辨。
(3)融合階段,又叫歸并階段、整合階段,即將分散的犯罪所得與合法財產融為一體,為犯罪所得提供表面的合法掩飾,在犯罪所得披上了合法外衣后,犯罪分子就能夠自由的享用這些非法收益。
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三個階段經常交叉重疊,難以截然分開。
4、洗錢對社會有什么危害?
洗錢助長走私、毒品、黑社會、貪污賄賂、金融詐騙等嚴重犯罪,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破壞社會公平競爭,甚至影響國家聲譽。因此,我們要依法采取各項措施,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5、洗錢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為了達到隱瞞、掩飾非法資金的來源和性質的目的,不法分子常利用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利用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主體,利用進出口貿易,利用互聯網,利用拍賣行、珠寶商等特定非金融機構,通過現金走私,通過投資等渠道進行洗錢。
6、為什么強調金融業反洗錢?
金融業承擔著社會資金存儲、融通和轉移職能,對社會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但同時也容易被洗錢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護,改變犯罪收益的資金形態或轉移犯罪資金。因此,金融業是反洗錢工作的前沿陣地,可以盡早識別和發現犯罪資金,通過追蹤犯罪資金的流動,預防和打擊犯罪活動。
7、《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何時頒布?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以下簡稱《反洗錢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8、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哪個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什么?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職責是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接受單位和個人對洗錢活動的舉報,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調查可疑交易,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
9、還有其它部門參與反洗錢工作嗎?
參與反洗錢管理的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主要包括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管機構依據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履行有關反洗錢職責,如對所監管的金融機構提出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審查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對于不符合反洗錢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準。
在國家層面,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銀監會、保監會等23個部門還組成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也建立了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
10、什么機構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
中國人民銀行專門成立了中國反洗錢資金監測分析中心,具體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當金融交易達到一定金額或符合某種可疑特征時,金融機構應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11、哪些金融機構應承擔反洗錢義務?
《反洗錢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12、《反洗錢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1)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2)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3)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4)執行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5)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6)其它義務,如保密義務,及時報送反洗錢報表等。
12、反洗錢工作會不會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不會?!斗聪村X法》重視保護個人隱私和企業的商業秘密,并專門規定: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和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行政調查。司法機關依照本法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刑事訴訟。
13、客戶到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辦理哪些業務需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客戶開立基金賬戶,開立、掛失、注銷證券賬戶,申請、掛失、注銷期貨交易編碼,簽訂期貨經紀合同,轉托管,辦理或撤銷指定交易,掛失交易密碼,修改基本身份信息等資料,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業務時,應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并填寫基本身份信息。
14、當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名稱等身份信息時,金融機構是否還需要重新識別?
是的。當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名稱、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信息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客戶應向金融機構出示相關信息。
15、金融機構除核對身份證件外,還可采取哪些措施識別客戶身份?
金融機構還可采取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身份證明文件,回訪客戶,實地查訪或者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等措施。
16、哪些交易屬于大額交易?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1)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2)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4)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17、什么是可疑交易?
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用途及性質等有異常特征的支付交易。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銀行業的可疑交易標準有18項,證券期貨業、基金管理業的可疑交易標準有13項,保險業的可疑交易有17項。
18、金融機構發現的哪些可疑交易需向當地人民銀行或公安機關報告?
金融機構對發現的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及履行客戶身份識別中發現的可疑交易,應當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第九條和《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向當地人民銀行或公安機關報告。
19、防范洗錢活動對公民提出了哪些要求?
公民應配合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按要求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提供必要資料,填寫基本身份信息,說明資金來源、用途等。
公民應注意自我保護措施。不隨意出借身份證件供他人使用;不隨意出借賬戶供他人使用、替他人中轉資金;不隨意替他人攜帶現金、無記名有價證券出入境;不為身份不明人員代辦金融業務;不參與提供或使用非法金融服務,如地下錢莊。
公民應積極參與反洗錢的舉報和宣傳教育活動。
20、刑法中反洗錢的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確立了洗錢罪的罪名及相應的刑罰。
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構成洗錢罪的,沒收實施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構成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1、行政法律法規中反洗錢的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6)、《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年修正)、《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2006)、《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2006)、《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2007)、《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2007)是金融機構和有關行政機關做好反洗錢工作最主要的行政法律依據。
《反洗錢法》采取“雙罰制”原則,既對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又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金融機構違法行為的具體內容、情節及后果不同,分別處以責令金融機構限期改正;對金融機構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或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建議有關金融監管機構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取消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